云南省乳腺癌精准医学重点实验室成员管理规定

云南省乳腺癌精准医学重点实验室成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乳腺癌精准医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成员管理,保障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有序开展,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点实验室所有成员,包括骨干成员及其他成员。

第二章 成员构成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分为骨干成员与其他成员:

一)骨干成员:指重点实验室合同书明确包含的成员,具体名单详见《云南省乳腺癌精准医学重点实验室骨干成员名单》(附件1);

(二)其他成员:指非骨干成员,需通过申请审批程序加入重点实验室的科研人员。

第三章 成员引进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加入重点实验室的成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究方向与重点实验室核心研究方向(包括乳腺癌精准诊断、精准治疗、精准预防等)一致;

(二)未同时参与其他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以实验室正式成员备案信息为准);

(三)需由重点实验室2位及以上现任成员(骨干成员或已审批通过的其他成员)签字推荐。

第五条 成员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申请者提交《云南省乳腺癌精准医学重点实验室成员加入申请书》(附件2),并附个人研究方向等证明材料;

(二)重点实验室管理部门(或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完整性与合规性;

(三)重点实验室组织PI会议,对申请者资格、研究匹配度等进行讨论,以投票或协商一致方式确定是否通过申请;

(四)审批通过的申请者,由重点实验室出具《重点实验室成员引进通知》,纳入重点实验室成员管理体系;审批未通过的,由管理部门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四章 成员权利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重点实验室成员同等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平台(仪器设备、数据库等)共享、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权;

(二)符合重点实验室经费奖励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科研成果奖励、学术贡献奖励等经费支持;

(三)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科研规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及重点实验室相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成员义务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重点实验室各项管理规定,服从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统筹安排;

(二)按时参加重点实验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技术培训等),每年需至少出席学术活动总数的四分之三(含),并按要求按时签到;若未达到该出席率且未提前向重点实验室管理部门提交请假说明并获批准者,自动退出重点实验室;

(三)日常科研工作需与重点实验室年度任务、中长期科研目标紧密关联,积极参与重点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

(四)成为重点实验室成员期间,不得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以开放课题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五)以重点实验室名义开展科研工作形成的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成果奖、技术标准等),需将“云南省乳腺癌精准医学重点实验室” 标注为第一完成单位(符合国家及行业成果标注规范的除外)。

第六章 成员退出

第八条 成员退出分为自动退出与主动退出:

(一)自动退出: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未达标且未请假” 情形的,由重点实验室管理部门出具《自动退出通知》,并更新成员名单;

(二)主动退出:成员因工作调整、研究方向变更等原因需退出的,需提前20 日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云南省乳腺癌精准医学重点实验室成员退出申请书》,经重点实验室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出手续,停止享有成员权利。

第九条 成员退出后,需配合重点实验室完成科研资料交接、成果归档等工作;已享受的经费奖励若涉及未完成科研任务的,需按重点实验室规定退还或补足相关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重点实验室组织学术委员会或骨干成员会议讨论确定,形成补充意见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乳腺癌精准医学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乳腺癌精准医学重点实验室骨干成员名单

附件2:云南省乳腺癌精准医学重点实验室成员引入申请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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